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0322民初3084号
原告邱连志,男,1997年1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梨树县。
被告赵洪杰,女,1978年6月2日出生,汉族,打工,现住梨树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邱连志诉被告赵洪杰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邱连志于2016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邱连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邱连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邱连志负担。
审判员 陈明弟
二〇一六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