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03民申字1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周金荣,女,1955年4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四平市铁西区。
委托代理人:殷国庆,男,1955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现住四平市铁西区(系周金荣丈夫)。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夏海彦,男,1984年9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四平市铁西区。
委托代理人李阿凛,吉林辅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周金荣因与被申请人夏海彦确认协议无效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吉03民终4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周金荣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十一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张宇桐
审判员 林南南
审判员 于 亮
二O一六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周克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