洮南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洮福民初字第00697号
(2015)洮福民初字第697 号
原告洮南市蛟流河乡人民政府。
被告张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员 李斌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赵越
(2015)洮福民初字第00697号
(2015)洮福民初字第697 号
原告洮南市蛟流河乡人民政府。
被告张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员 李斌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赵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