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任艳辉与被告袁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6-10-05 05:20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吉0721民初1297号

原告任艳辉

委托代理人郑国明

被告袁和

原告任艳辉与被告袁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4日受理后,于2016年4月26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任艳辉的委托代理人郑国明、被告袁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任艳辉诉称,被告于2012年向原告借款4500元,承诺于2015年12月1日还清,还款到期后,被告没有给付,故起诉要求被告给付借款4500元。

被告袁和辩称:是借4500元。我同意给付,但现在没钱偿还。

经审理查明,被告于2012年向原告借款4500元,承诺于2015年12月1日还清,原告并向法庭提供被告出具的借据一枚,还款到期后,被告没有给付。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借据,并向法庭提供借据予以证明,被告对借款事实自认,并对证据无异议,因而,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袁和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任艳辉借款本金4500元。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

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晏淑荣

二0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杨晨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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