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加富与刘仁贤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10-05 05:20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2403民初1275号

原告:刘加富,住敦化市。

被告:刘仁贤,住敦化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加富诉被告刘仁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加富于2016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加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加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17元,减半收取2158.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李 花

代理审判员  徐伟民

人民陪审员  张 利

二○一六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春光

分享到:
相关阅读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