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2403民初1275号
原告:刘加富,住敦化市。
被告:刘仁贤,住敦化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加富诉被告刘仁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加富于2016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加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加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17元,减半收取2158.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李 花
代理审判员 徐伟民
人民陪审员 张 利
二○一六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春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