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年洮福民初字第00249号
(2013)洮福民初字第249 号
原告:黄某。
被告:武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本案被告地址不明无法传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李斌
二0一三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赵越
2013年洮福民初字第00249号
(2013)洮福民初字第249 号
原告:黄某。
被告:武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本案被告地址不明无法传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李斌
二0一三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赵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