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与武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10-05 05:20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年洮福民初字第00249号

(2013)洮福民初字第249 号

原告:黄某。

被告:武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本案被告地址不明无法传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李斌

二0一三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赵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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