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2403民初2489号
原告:延边兴旺建筑安装集体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丽,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雪、王洋,职员。
被告:王晓明,男,1963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敦化市阳光城二期3号楼5单元602室。
原告延边兴旺建筑安装集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晓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延边兴旺建筑安装集体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延边兴旺建筑安装集体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 花
二0一六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李春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