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2403民初792号
原告:丛吉升,出租车业主,住敦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牟宗福,敦化市渤海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陈恩杰,住敦化市。
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边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吕彪,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长青。
本院在审理原告丛吉升诉被告陈恩杰、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边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丛吉升于2016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丛吉升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丛吉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任俊杰
代理审判员 杨思佳
人民陪审员 张 利
二0一六年九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冯 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