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2403民初2044号
原告:王茂财,1973年1月2日 出生,住吉林省安图县。
被告:李振生,住敦化市。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茂财诉被告李振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茂财于2016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茂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茂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王茂财负担。
审判员 郭立鑫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冯 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