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茂财与李振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10-05 05:20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2403民初2044号

原告:王茂财,1973年1月2日 出生,住吉林省安图县。

被告:李振生,住敦化市。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茂财诉被告李振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茂财于2016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茂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茂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王茂财负担。

审判员  郭立鑫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冯 舒

分享到:
相关阅读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