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2403民初2229号
原告:延边兴旺建筑安装集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丽,经理。
委托代理人:芦振。
被告:郭晓,其他自然状况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延边兴旺建筑安装集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郭晓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延边兴旺建筑安装集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延边兴旺建筑安装集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延边兴旺建筑安装集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任俊杰
二○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存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