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2403民初2747号
原告:黄连彬,住敦化市。
被告:张庆海,住敦化市。
案由:宅基地使用权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连彬诉被告张庆海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原告黄连彬于2016年9月28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连彬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连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连彬负担。
审判员 郭立鑫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冯 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