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连彬与张庆海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10-05 05:20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2403民初2747号

原告:黄连彬,住敦化市。

被告:张庆海,住敦化市。

案由:宅基地使用权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连彬诉被告张庆海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原告黄连彬于2016年9月28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连彬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连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连彬负担。

审判员  郭立鑫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冯 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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