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德义与敦化市金荣废品收购站、李林东、吴海霞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10-05 05:20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年敦民初字第2810号

原告:杨德义,现住敦化市。

委托代理人:王鲁民,吉林衡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敦化市金荣废品收购站。

业主:张金荣,女,1950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敦化市开发区古城社区五组。

委托代理人:陈思国,吉林敖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林东,住敦化市。

被告:吴海霞,住敦化市。

案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德义诉被告敦化市金荣废品收购站、李林东、吴海霞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杨德义于2016年7月27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德义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德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立波负担。

审 判 长  郭立鑫

审 判 员  刘春东

人民陪审员  张 利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冯 舒

分享到:
相关阅读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