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年敦民初字第2810号
原告:杨德义,现住敦化市。
委托代理人:王鲁民,吉林衡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敦化市金荣废品收购站。
业主:张金荣,女,1950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敦化市开发区古城社区五组。
委托代理人:陈思国,吉林敖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林东,住敦化市。
被告:吴海霞,住敦化市。
案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德义诉被告敦化市金荣废品收购站、李林东、吴海霞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杨德义于2016年7月27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德义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德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立波负担。
审 判 长 郭立鑫
审 判 员 刘春东
人民陪审员 张 利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冯 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