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明吉与王延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6-10-05 05:20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吉2403民初1866号

原告:魏明吉,住敦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长河。

被告:王延田,住敦化市胜利街西安社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润华。

原告魏明吉与被告王延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郭立鑫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魏明吉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尹长河、被告王延田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润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魏明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王延田偿还原告魏明吉为其垫付的运输费7000元以及卸车费2000元。事实和理由:2016年1月22日,王延田将准备出卖给魏明吉的三车木材运输到魏明吉租赁的厂区内,因为王延田运输到的木材品种、质量、规格不符合魏明吉的要求,所以魏明吉不同意接收这些木材,同时告知王延田立即将装载木材的三辆货车开走,这时,王延田请求魏明吉让其先将木材卸到魏明吉的厂区内,过两天联系好买主再拉走,并请求魏明吉先为其垫付运输费和卸车费。因为原告与被告有了几年的交易上合作,建立诚信和感情,为了减少王延田往返运费以及装卸费用的经济损失,魏明吉不仅同意王延田将木材卸到魏明吉厂区内,而且为王延田垫付了7000元的运费和2000元的卸车费。事后,王延田将木材运走出卖给他人,但王延田始终没有给付魏明吉为其垫付的9000元人民币。

王延田辩称:1、魏明吉所诉事实与本案实体情节相悖,并非是王延田准备出卖给原告的木材,是双方约定,并且到现场看了木材的种类、质量、运输价格和卸车价格,我们认为原告之诉的诉请事实与其第一次诉请的内容都是矛盾的,诉请的案由是正确的;2、魏明吉不是垫付,是应付,第一次庭审笔录中明确表示魏明吉到现场看过,且同意购买;3、魏明吉诉讼标的是混乱的,不是明确的,第一次诉请的内容是运费8000元,卸车费是1000元,本次诉请运费7000元,卸车费2000元,魏明吉没有相应的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8-111条规定,魏明吉应当有明确的诉求;4、魏明吉诉讼标的与实体错误,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请。

经审理查明: 2016年1月26日,王延田、魏明吉共同到敦化市大蒲柴河镇山场看木材,并达成合意,王延田将木材以950元/吨的价格卖给魏明吉,运费60元/吨由魏明吉支付。2016年1月28日,王延田为魏明吉运送三车柞木,共计115.88吨。木材运送到魏明吉租赁的厂区内后,因木材的质量、尺寸等不符合约定的要求,故魏明吉拒绝接收该批木材。后王延田与魏明吉协商,先将木材卸到魏明吉租赁的厂区内,由魏明吉支付了运费7000元以及卸车费,卸车费魏明吉主张2000元,王延田认可1000元。2016年5月份王延田将存放在魏明吉租赁的厂区内的木材拉走,另出售他人。

本院认为:魏明吉向王延田购买木材,关于木材价款、规格、运费等内容进行商议,确定了木材的价格、规格、质量以及运费等内容,双方之间形成买卖合同关系。王延田应当按照约定交付符合质量标准的木材,魏明吉应当按照约定支付合同价款。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魏明吉主张王延田交付的木材不符合约定的质量要求,拒绝接收木材和给付木材价款,王延田对此并没有提出异议,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已经解除,并商定木材暂时存放在魏明吉租赁的厂区内,后于2016年5月中旬王延田将木材转卖他人。现魏明吉主张因王延田违约,导致买卖合同解除,给其造成了运费损失7000元以及卸车费损失2000元。王延田认可魏明吉支付了运费7000元以及卸车费,但是在庭审中王延田认可的卸车费为1000元。除证人证言外,魏明吉没有提供其他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卸车费确为2000元,对卸车费以王延田认可的1000元为准。故魏明吉的实际损失为运费7000元,卸车费1000元,合计8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之规定,王延田应当赔偿魏明吉卸车费以及运费损失8000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延田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魏明吉运费以及卸车费8000元;

二、驳回原告魏明吉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王延田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王延田

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

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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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郭立鑫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冯 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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