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2403民初1817号
原告:敦化市祥瑞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丽慧,经理。
被告:吴迪,住敦化市。
案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敦化市祥瑞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吴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敦化市祥瑞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7月20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敦化市祥瑞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敦化市祥瑞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敦化市祥瑞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郭立鑫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冯 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