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2403民初2776号
原告:母晓刚,个体工商户,住敦化市。
被告:李国章,住敦化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母晓刚诉被告李国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母晓刚于2016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母晓刚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母晓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任俊杰
二○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存晶
(2016)吉2403民初2776号
原告:母晓刚,个体工商户,住敦化市。
被告:李国章,住敦化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母晓刚诉被告李国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母晓刚于2016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母晓刚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母晓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任俊杰
二○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存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