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彦伟与王朋伍、图们市中林物流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10-05 05:20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2403民初2678号

原告:于彦伟,个体工商户,住敦化市。

委托代理人:苏霞,个体工商户,住敦化市。

被告:王朋伍,个体工商户,住敦化市。

被告:图们市中林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住吉林省图们市口岸大街195号。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于彦伟诉被告王朋伍、图们市中林物流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彦伟于2016年9月28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于彦伟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于彦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于彦伟负担。

审判员  郭立鑫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冯 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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