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2403民初2678号
原告:于彦伟,个体工商户,住敦化市。
委托代理人:苏霞,个体工商户,住敦化市。
被告:王朋伍,个体工商户,住敦化市。
被告:图们市中林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住吉林省图们市口岸大街195号。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于彦伟诉被告王朋伍、图们市中林物流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彦伟于2016年9月28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于彦伟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于彦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于彦伟负担。
审判员 郭立鑫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冯 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