敦化市鑫源农业机械有限公司与王静伟、史双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10-05 05:20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2403民初1076号

原告:敦化市鑫源农业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金永杰,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世伟,吉林林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静伟,住敦化市。

被告:史双义,住敦化市。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敦化市鑫源农业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王静伟、史双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敦化市鑫源农业机械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1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敦化市鑫源农业机械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敦化市鑫源农业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敦化市鑫源农业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郭立鑫

审 判 员  任俊杰

代理审判员  杨思佳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冯 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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