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2403民初1076号
原告:敦化市鑫源农业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金永杰,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世伟,吉林林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静伟,住敦化市。
被告:史双义,住敦化市。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敦化市鑫源农业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王静伟、史双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敦化市鑫源农业机械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1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敦化市鑫源农业机械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敦化市鑫源农业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敦化市鑫源农业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郭立鑫
审 判 员 任俊杰
代理审判员 杨思佳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冯 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