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2404民初1236号
原告:于某某,男,住珲春市。
被告:张某,女,住珲春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某与被告张某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晶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周敏
(2016)吉2404民初1236号
原告:于某某,男,住珲春市。
被告:张某,女,住珲春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某与被告张某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晶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周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