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民申119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成都健佳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郫县。
法定代表人:邓先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唐荣龙,四川律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白城市伟太龙粮油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白城市。
法定代表人:陈靖伟,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马革新,男,1969年4月14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德惠市。
再审申请人成都健佳饲料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白城市伟太龙粮油贸易有限责任公司、马革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白民三终字第2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成都健佳饲料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李世秀
代理审判员 王 宏
代理审判员 王 莹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蔺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