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民申123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延吉市依兰镇兴农村十二组。
负责人:金哲勋,组长。
委托代理人:崔日权,吉林延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孟虎极,村民。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占民,男,汉族,现住吉林省延吉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乔臣琴,女,汉族,现住吉林省延吉市。
再审申请人延吉市依兰镇兴农村十二组(简称兴农村十二组)因与被申请人李占民、乔臣琴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6)吉24民终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兴农村十二组于2016年9月6日以当事人在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其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兴农村十二组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延吉市依兰镇兴农村十二组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李世秀
代理审判员 王 宏
代理审判员 王 莹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 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