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民申126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兴,男,1939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德惠市皓塬陶粒页岩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德惠市。
法定代表人:周万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戚长玉,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再审申请人王兴因与被申请人德惠市皓塬陶粒页岩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吉01民终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王兴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付 丽
代理审判员 米 于
代理审判员 赵希洋
二○一六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黄 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