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会与尚泽明、杨广军执行异议之诉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6-10-05 05:19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2民终60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会,住吉林省磐石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尚泽明,住吉林省磐石市。

委托代理人:宋兰波,吉林三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广军,住吉林省磐石市。

上诉人张会因与被上诉人尚泽明、杨广军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2015年10月9日作出的(2015)磐民一初字第6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3月11日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2016年4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张会,被上诉人尚泽明及其委托代理人宋兰波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杨广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2015)磐民一初字第656号民事判决;

发回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退还上诉人张会。

审 判 长  高忠华

审 判 员  毕雪松

代理审判员  佟 宁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 记 员  于 丹

(此件共2页,印1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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