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民申140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通化义耕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通化市。
法定代表人:黄国华,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希富,吉林星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乔元芳,男,1972年9月15日出生,汉族,职员,住吉林省通化市。
一审第三人:通化华翔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通化市。
法定代表人:周辞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鹤,女,该公司员工。
再审申请人通化义耕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乔元芳及一审第三人通化华翔置业投资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通中民三终字第2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再审审查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申请由本院制作民事调解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张 辉
代理审判员 刘 忠
代理审判员 周 婧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任秀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