尹学宝与李东友、李玉民及通化县光华镇同心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2016-10-05 05:19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民申1077号

          (2016)吉民申107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尹学宝,男,1950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通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那伟,通化市东昌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东友,男,1949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通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玉民(李东友之子),住吉林省通化县。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玉民,男,1975年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通化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通化县光华镇同心村民委员会,住所:吉林省通化县。

法定代表人:李辉,该村委会主任。

再审申请人尹学宝与再审申请人李东友、李玉民与被申请人通化县光华镇同心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同心村委会)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尹学宝、李东友、李玉民不服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通中民一终字第1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再审审查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申请由本院制作民事调解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刘海英

代理审判员  杨 敏

代理审判员  周 婧

二○一六年九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任秀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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