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民申1077号
(2016)吉民申107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尹学宝,男,1950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通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那伟,通化市东昌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东友,男,1949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通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玉民(李东友之子),住吉林省通化县。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玉民,男,1975年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通化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通化县光华镇同心村民委员会,住所:吉林省通化县。
法定代表人:李辉,该村委会主任。
再审申请人尹学宝与再审申请人李东友、李玉民与被申请人通化县光华镇同心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同心村委会)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尹学宝、李东友、李玉民不服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通中民一终字第1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再审审查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申请由本院制作民事调解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刘海英
代理审判员 杨 敏
代理审判员 周 婧
二○一六年九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任秀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