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2民终136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蛟河市乌林朝鲜族乡刘家店村民委员会,住所:吉林省蛟河市乌林朝鲜族乡。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君,男,住吉林省蛟河市乌林朝鲜族乡。
上诉人蛟河市乌林朝鲜族乡刘家店村因与被上诉人徐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2015)蛟民一初字第1774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徐君于2016年6月28日以双方需要另行协商(或核对账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徐君在二审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2015)蛟民一初字第1774号民事判决;
二、准予被上诉人许君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75元(已减半计算),由被上诉人徐君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885元(已减半计算),由上诉人蛟河市乌林朝鲜族乡刘家店村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福柱
代理审判员 王 浩
代理审判员 赵 靖
二○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 卫 如
(此件共2页,印15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