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2民终167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春梅,住吉林市船营区。
委托代理人:陈金福,吉林钟言宇德(吉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春芝,住吉林市船营区。
委托代理人:张彦霞,吉林圣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张春梅因与被上诉人李春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2015)船民一初字第12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2015)船民一初字第126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4480元,退还上诉人张春梅。
审 判 长 刘福柱
代理审判员 王 浩
代理审判员 赵 靖
二○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 记 员 卫 如
(此件共2页,共印15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