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刘亚峰因与被上诉人宋桂杰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6-10-05 05:18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2民终214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亚峰,男,现羁押于长春铁北监狱。

委托诉讼代理人:都兴武,桦甸市司法局桦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宋桂杰,女, 吉林省桦甸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庆(系被上诉人丈夫),吉林省桦甸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兴梅,桦甸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刘亚峰因与被上诉人宋桂杰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吉0282民初40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亚峰于2016年9月9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刘亚峰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自愿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刘亚峰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福柱

代理审判员  王 浩

代理审判员  赵 靖

二○一六年九月九日

代理书记员 卫 如

(此件共2页,共印1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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