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2民终215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磐石市磐发建材市场,住所地磐石市。
法定代表人:李玉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万春,吉林三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磐石市东宁街老伟大理石加工厂,住所地磐石市。
经营者:常玉华,住磐石市河南街。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单相伟,住磐石市。
原审第三人:磐石市房屋经营公司,住所地磐石市西环路。
法定代表人:徐海君,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伟,副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苗强,办公室主任。
上诉人磐石市磐发建材市场因与被上诉人磐石市东宁街老伟大理石加工厂、单相伟,原审第三人磐石市房屋经营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2016)吉0284民初35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磐石市磐发建材市场于2016年9月5日以另案告诉为由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磐石市磐发建材市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上诉人磐石市磐发建材市场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福柱
代理审判员 王 浩
代理审判员 赵 靖
二○一六年九月五日
书 记 员 卫 如
(此件共2页,印15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