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2民终142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林禾厚厚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永吉县一拉溪镇。
法定代表人:宋灵芝 ,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孟庆国,男,住吉林省永吉县一拉溪镇。
原审被告:宋灵芝,女,住吉林船营区。
上诉人吉林禾厚厚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孟庆国,原审被告宋灵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2016)吉0221民初85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吉林禾厚厚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上诉人吉林禾厚厚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在二审中自愿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上诉人吉林禾厚厚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计算),由上诉人吉林禾厚厚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福柱
代理审判员 王 浩
代理审判员 赵 靖
二○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 卫 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