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2民终142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林禾厚厚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永吉县一拉溪镇邵家村1社。
法定代表人:宋灵芝 ,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曹红丽,女,汉族,1969年10月20日生,农民,住吉林省永吉县一拉溪镇文玉村10社。
上诉人吉林禾厚厚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曹红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2016)吉0221民初328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吉林禾厚厚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上诉人吉林禾厚厚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在二审中自愿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上诉人吉林禾厚厚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计算),由上诉人吉林禾厚厚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福柱
代理审判员 王浩
代理审判员 赵靖
二○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代理书记员 卫 如
(此件共2页,印15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