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2民终142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林禾厚厚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永吉县一拉溪镇。
法定代表人:宋灵芝 ,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崔国库,男,住吉林省永吉县岔路河镇。
上诉人吉林禾厚厚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崔国库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2016)吉0221民初25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吉林禾厚厚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上诉人吉林禾厚厚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在二审中自愿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上诉人吉林禾厚厚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计算),由上诉人吉林禾厚厚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福柱
代理审判员 王 浩
代理审判员 赵 靖
二○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 卫 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