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2民终138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吉,男,住吉林市四川街。
委托代理人:王朝江,吉林市龙潭区铭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胜凯,男,住吉林市龙潭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郝晓辉,男,住吉林市昌邑区。
上诉人王吉因与被上诉人张胜凯、郝晓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2015)昌民一初字第16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吉于2016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上诉人王吉在二审中自愿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上诉人王吉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812.5元(已减半计算),由上诉人王吉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福柱
代理审判员 王 浩
代理审判员 赵 靖
二○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 卫 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