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王吉因与被上诉人张胜凯、郝晓辉民间借贷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6-10-05 05:18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2民终138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吉,男,住吉林市四川街。

委托代理人:王朝江,吉林市龙潭区铭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胜凯,男,住吉林市龙潭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郝晓辉,男,住吉林市昌邑区。

上诉人王吉因与被上诉人张胜凯、郝晓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2015)昌民一初字第16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吉于2016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上诉人王吉在二审中自愿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上诉人王吉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812.5元(已减半计算),由上诉人王吉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福柱

代理审判员  王 浩

代理审判员  赵 靖

二○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 卫 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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