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2民终133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孙雷,男,住吉林市船营区。
委托代理人:王艳春,女,住吉林市丰满区。
委托代理人:王文军,吉林北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孟飞,女,住吉林市龙潭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杜松然(曾用名:杜淳),男,住吉林市船营区。
原审被告:王明鹏,男,住吉林市船营区。
上诉人孙雷因与被上诉人孟飞、杜松然,原审被告王明鹏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2015)船民一初字第4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2015)船民一初字第42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3981元,退还给上诉人孙雷。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福柱
代理审判员 王 浩
代理审判员 赵 靖
二○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卫 如
(此件共2页,印15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