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孙雷因与被上诉人孟飞、杜松然,原审被告王明鹏追偿权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6-10-05 05:18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2民终133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孙雷,男,住吉林市船营区。

委托代理人:王艳春,女,住吉林市丰满区。

委托代理人:王文军,吉林北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孟飞,女,住吉林市龙潭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杜松然(曾用名:杜淳),男,住吉林市船营区。

原审被告:王明鹏,男,住吉林市船营区。

上诉人孙雷因与被上诉人孟飞、杜松然,原审被告王明鹏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2015)船民一初字第4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2015)船民一初字第42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3981元,退还给上诉人孙雷。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福柱

代理审判员  王 浩

代理审判员  赵 靖

二○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卫 如

(此件共2页,印1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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