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张晓玲与被上诉人陈乃福、朱永利、潘春梅,原审被告张晓波、张晓涛、金友民间借贷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6-10-05 05:18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2民终93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晓玲,女,住吉林市昌邑区。

委托代理人:高秀范,吉林尊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乃福,男,住吉林市昌邑区。

委托代理人:曹吉平,男,住吉林市昌邑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朱永利,男,住吉林省镇赉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潘春梅,女,现住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

原审被告:张晓波,男,住吉林市昌邑区。

原审被告:张晓涛,男,住吉林省磐石市。

原审被告:金友,男,住吉林市昌邑区。

上诉人张晓玲因与被上诉人陈乃福、朱永利、潘春梅,原审被告张晓波、张晓涛、金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2014)昌民一初字第14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张晓玲于2016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晓玲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张晓玲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3800元,由上诉人张晓玲负担6900元,余款6900元退还给上诉人张晓玲。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福柱

代理审判员  王 浩

代理审判员  赵 靖

二○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卫 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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