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2民终93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晓玲,女,住吉林市昌邑区。
委托代理人:高秀范,吉林尊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乃福,男,住吉林市昌邑区。
委托代理人:曹吉平,男,住吉林市昌邑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朱永利,男,住吉林省镇赉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潘春梅,女,现住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
原审被告:张晓波,男,住吉林市昌邑区。
原审被告:张晓涛,男,住吉林省磐石市。
原审被告:金友,男,住吉林市昌邑区。
上诉人张晓玲因与被上诉人陈乃福、朱永利、潘春梅,原审被告张晓波、张晓涛、金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2014)昌民一初字第14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张晓玲于2016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晓玲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张晓玲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3800元,由上诉人张晓玲负担6900元,余款6900元退还给上诉人张晓玲。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福柱
代理审判员 王 浩
代理审判员 赵 靖
二○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卫 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