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张瑞与被上诉人吴巍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6-10-05 05:18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2民终170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瑞,住辽宁省辽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胜之,通化市东昌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巍,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英杰,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系吴巍父亲。

上诉人张瑞因与被上诉人吴巍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2015)昌民一初字第15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2015)昌民一初字第1540号民事判决;

本案发回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张瑞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高忠华

审 判 员  毕雪松

代理审判员  佟 宁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孙 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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