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箴与永吉县城顺房屋拆迁有限公司、永吉东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6-10-05 05:18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2民终46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箴,住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

委托代理人:顾春杰,住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系王箴女儿。

委托代理人:王永庆,吉林金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永吉县城顺房屋拆迁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永吉县。

法定代表人:高胜红,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肖建国,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永吉东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永吉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刘志亮,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成,吉林盛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箴因与被上诉人永吉县城顺房屋拆迁有限公司、永吉东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2016年1月10日作出的(2015)永民一初字第6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3月2日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2016年4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箴的委托代理人顾春杰、王永庆,被上诉人永吉县城顺房屋拆迁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肖建国,被上诉人永吉东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2015)永民一初字第689号民事判决;

发回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9927元,退还上诉人王箴。

审 判 长  高忠华

审 判 员  毕雪松

代理审判员  佟 宁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 记 员  于 丹

(此件共2页,印10份)

分享到:
相关阅读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