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卞林善、施秀娟、卞涛与被上诉人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政府红旗街道四合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6-10-05 05:18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2民终207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卞林善,住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泽,吉林保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施秀娟,住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卞林善,住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系施秀娟丈夫。

上诉人(原审原告):卞涛,住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卞林善,住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系卞涛父亲。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政府红旗街道四合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

法定代表人:李长林,该村委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洋,该村委会书记。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硕,吉林雪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卞林善、施秀娟、卞涛因与被上诉人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政府红旗街道四合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四合村委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15)丰民一初字第16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2016年8月30日,卞林善、施秀娟、卞涛以诉争土地已返还不能,另行告诉为理由,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卞林善、施秀娟、卞涛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15)丰民一初字第1682号民事判决;

准许卞林善、施秀娟、卞涛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卞林善、施秀娟、卞涛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卞林善、施秀娟、卞涛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高忠华

审 判 员  毕雪松

代理审判员  佟 宁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孙 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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