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2民终207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卞林善,住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泽,吉林保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施秀娟,住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卞林善,住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系施秀娟丈夫。
上诉人(原审原告):卞涛,住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卞林善,住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系卞涛父亲。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政府红旗街道四合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
法定代表人:李长林,该村委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洋,该村委会书记。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硕,吉林雪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卞林善、施秀娟、卞涛因与被上诉人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政府红旗街道四合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四合村委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15)丰民一初字第16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2016年8月30日,卞林善、施秀娟、卞涛以诉争土地已返还不能,另行告诉为理由,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卞林善、施秀娟、卞涛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15)丰民一初字第1682号民事判决;
准许卞林善、施秀娟、卞涛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卞林善、施秀娟、卞涛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卞林善、施秀娟、卞涛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高忠华
审 判 员 毕雪松
代理审判员 佟 宁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孙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