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卞伊善、郭秀芹、卞良奎、卞立那、卞良爽与被上诉人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政府红旗街道四合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6-10-05 05:17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2民终207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卞伊善,住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泽,吉林保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郭秀芹,住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卞伊善,住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系郭秀芹丈夫。

上诉人(原审原告):卞良奎,住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卞伊善,住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系卞良奎父亲。

上诉人(原审原告):卞立那,住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卞伊善,住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系卞立那父亲。

上诉人(原审原告):卞良爽,住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卞伊善,住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系卞良爽父亲。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政府红旗街道四合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

法定代表人:李长林,该村委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洋,该村委会书记。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硕,吉林雪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卞伊善、郭秀芹、卞良奎、卞立那、卞良爽因与被上诉人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政府红旗街道四合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四合村委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15)丰民一初字第16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2016年8月30日,卞伊善、郭秀芹、卞良奎、卞立那、卞良爽以诉争土地已返还不能,另行告诉为理由,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卞伊善、郭秀芹、卞良奎、卞立那、卞良爽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15)丰民一初字第1680号民事判决;

准许卞伊善、郭秀芹、卞良奎、卞立那、卞良爽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卞伊善、郭秀芹、卞良奎、卞立那、卞良爽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卞伊善、郭秀芹、卞良奎、卞立那、卞良爽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高忠华

审 判 员  毕雪松

代理审判员  佟 宁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孙 萍

分享到:
相关阅读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