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陈明辉与被上诉人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6-10-05 05:17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2民终208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明辉,住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利,吉林兰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

法定代表人:暴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苗苗,该公司科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淼,该公司科员。

上诉人陈明辉因与被上诉人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2016)吉0204民初9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2016年9月5日,陈明辉以欲与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理由,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陈明辉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陈明辉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948元,减半收取974元,由上诉人陈明辉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高忠华

审 判 员  毕雪松

代理审判员  佟 宁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孙 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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