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赵艳辉、王莹、刘启海、吕云凤与被上诉人孙长新、孙占海民间借贷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6-10-05 05:17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2民终89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赵艳辉,女,住吉林市龙潭区。

委托代理人:梁少铎,吉林松花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莹,女,住吉林省桦甸市明华街道。

委托代理人:王凤来,吉林丰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启海,男,住吉林省公主岭市大榆树镇。

委托代理人:王凤来,吉林丰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吕云凤,女,住吉林省蛟河市天岗镇。

委托代理人:王凤来,吉林丰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长新,男,住吉林市船营区。

委托代理人:张继存,吉林市鑫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占海,男,住吉林市船营区。

上诉人赵艳辉、王莹、刘启海、吕云凤与被上诉人孙长新、孙占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2015)龙民一初字第4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赵艳辉的委托代理人梁少铎,上诉人王莹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凤来,上诉人刘启海的委托代理人王凤来,上诉人吕云凤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凤来,被上诉人孙长新及其委托代理人张继存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孙占海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2015)龙民一初字第49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21699元,退还上诉人赵艳辉11302元,退回上诉人王莹、刘启海、吕云凤10397元。

审 判 长  刘福柱

代理审判员  王 浩

代理审判员  赵 靖

二○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代理书记员 卫 如

(此件共3页,印1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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