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泓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林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6-10-05 05:17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02民终168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吉林市泓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吉林市丰满区。

法定代表人:孙毅,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媛,吉林丁凤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林啸,住吉林市昌邑区。

委托代理人:盛立刚,吉林万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吉林市泓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林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昌民一初字第14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吉林市泓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孙媛,被上诉人林啸及其委托代理人盛立刚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2015)昌民一初字第149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退还上诉人吉林市泓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审 判 长  刘福柱

代理审判员  王 浩

代理审判员  赵 靖

二○一六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卫 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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