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兴贵、刘兴林与高建忠、殷海林、赵广军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6-10-05 05:17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2民终191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兴贵,住舒兰市白旗镇。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广敏,吉林江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兴林,住舒兰市白旗镇。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长青(系刘兴林妻子),住舒兰市白旗镇。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高建忠,住舒兰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殷海林,住舒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俊勇,吉林达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广军,住舒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俊勇,吉林达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刘兴贵、刘兴林因与被上诉人高建忠、殷海林、赵广军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2016)吉0283民初81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兴贵、刘兴林以另案主张权利为由,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刘兴贵、刘兴林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上诉人刘兴贵、刘兴林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福柱

代理审判员  王 浩

代理审判员  赵 靖

二○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卫 如

(此件共2页,印15份)

分享到:
相关阅读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