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2民申105号
(2016)吉02民申10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增杰,男,汉族,
住吉林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栾宝祥,男,汉族,住吉林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栾玉霞,女,汉族,住吉林市
再审申请人王增杰因与被申请人栾宝祥、栾玉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吉02民终8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王增杰申请再审称:1.申请人请求被申请人栾宝祥赔偿的是后续新发生的费用,一审判决对此事实的认定与实际情况不符。2.申请人后续治疗的疾病经鉴定与交通事故存在因果关系,原审应判决栾宝祥赔偿。综上,请求将本案进入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增杰的住院治疗客观存在,其所治疗的疾病中的慢性硬膜下血肿经鉴定与交通事故存在因果关系,但是,王增杰住院治疗所花的医疗费中包括治疗其他与交通事故无关的费用,法院无法区分,王增杰不同意鉴定申请,原审法院无法支持其诉求。申请人申请再审不能证明原审判决存在错误,申请人的再审理由不能成立。综上,申请人王增杰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王增杰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王晓洪
审 判 员 李 炜
代理审判员 周明鑫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陈禹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