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2民终167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林市昌邑区亿丰超市。住所:吉林市昌邑区。
经营者:李忠志,住吉林省榆树市。
委托代理人:曲道静,吉林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吉林市东北亚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吉林市昌邑区。
法定代表人:张旭,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刘长顺,住吉林市龙潭区。
上诉人吉林市昌邑区亿丰超市因与被上诉人吉林市东北亚物流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刘长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2015)昌民二初字第4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吉林市昌邑区亿丰超市于2016年7月28日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吉林市昌邑区亿丰超市在二审中自愿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吉林市昌邑区亿丰超市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3374元,由上诉人吉林市昌邑区亿丰超市负担1687元,余款1687元退还给吉林市昌邑区亿丰超市。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福柱
代理审判员 王 浩
代理审判员 赵 靖
二○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卫 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