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2民终189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旭,住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波,吉林齐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林高新区新北街道办事处南三道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张卫东,村委会主任。
上诉人赵旭因与被上诉人吉林高新区新北街道办事处南三道村村民委员会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吉0291民初9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赵旭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赵旭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赵旭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福柱
代理审判员 王 浩
代理审判员 赵 靖
二○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 卫 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