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2民终168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兆飞,住吉林省榆树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增荣,吉林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曲道静,吉林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东梅,住吉林省榆树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增荣,吉林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曲道静,吉林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连学,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春英,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系王连学妻子。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凤光,吉林明达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洪佳,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凤光,吉林明达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杨兆飞、李东梅因与被上诉人王连学、王洪佳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不服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2015)昌民二初字第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且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2015)昌民二初字第92号民事判决;
本案发回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杨兆飞、李东梅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560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高忠华
审 判 员 毕雪松
代理审判员 佟 宁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孙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