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0284民初1047号
原告:许某某,男,朝鲜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刚,磐石市烟筒山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某某,女,朝鲜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许某某于2016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许某某主动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许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00元,由许某某负担150.00元,退回许某某150.00元。
审 判 长 王 岩
代理审判员 刘 辉
代理审判员 胡洪焘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 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