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10-05 05:17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0284民初1047号

原告:许某某,男,朝鲜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刚,磐石市烟筒山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某某,女,朝鲜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许某某于2016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许某某主动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许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00元,由许某某负担150.00元,退回许某某150.00元。

审 判 长  王 岩

代理审判员  刘 辉

代理审判员  胡洪焘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 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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