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蕊旭裁定书

2016-10-05 05:17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0202民初1382号

  (2016)吉0202民初1382号

原告:贾蕊旭,女,2008年1月28日生,汉族,学生,住吉林市昌邑区。

法定代理人:位莲香,女,1978年5月2日生,汉族,住吉林市昌邑区。

被告:付玉,女,1976年11月14日生,汉族,住吉林市昌邑区。

原告贾蕊旭诉被告付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6日受理,原告于2016年7月19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贾蕊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免于收取。

代理审判员  仲菲艳

二○一六年七月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 邰思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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