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0202民初1382号
(2016)吉0202民初1382号
原告:贾蕊旭,女,2008年1月28日生,汉族,学生,住吉林市昌邑区。
法定代理人:位莲香,女,1978年5月2日生,汉族,住吉林市昌邑区。
被告:付玉,女,1976年11月14日生,汉族,住吉林市昌邑区。
原告贾蕊旭诉被告付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6日受理,原告于2016年7月19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贾蕊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免于收取。
代理审判员 仲菲艳
二○一六年七月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 邰思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