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磐民一初字第1345号
原告:何世英。
被告:磐石市人民检察院。
法定代表人:周晖。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界英诉被告磐石市人民检察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本案必须以另一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吴丽秋
代理审判员 孙莲华
代理审判员 苗 迪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房 颖
(2015)磐民一初字第1345号
原告:何世英。
被告:磐石市人民检察院。
法定代表人:周晖。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界英诉被告磐石市人民检察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本案必须以另一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吴丽秋
代理审判员 孙莲华
代理审判员 苗 迪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房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