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2民申97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刘丽春,女,住吉林省桦甸市。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陈守会,男,住吉林省桦甸市。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刘凤珍,女,住辽宁省大连市。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刘凤霞,女,住吉林省桦甸市。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刘凤兰,女,住吉林省桦甸市。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刘丽华,女,住吉林省桦甸市。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刘丽梅,女,住吉林省桦甸市。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刘丽萍,女,住吉林省桦甸市。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刘丽杰,女,住吉林省桦甸市。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桦甸市永吉街大城子村委会。住所:吉林省桦甸市。
法定代表人:马德军,该村村主任。
再审申请人刘丽春、陈守会因与被申请人刘凤珍、刘凤霞、刘凤兰、刘丽华、刘丽梅、刘丽萍、刘丽杰、桦甸市永吉街大城子村委会继承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2015)桦民一初字第2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申请人刘立春、陈守会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按撤回再审申请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刘丽春、陈守会撤回再审申请处理。
审 判 长 王晓洪
审 判 员 李 炜
代理审判员 周明鑫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陈禹竹